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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来源: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4-10-24 09:08:25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实现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投资和投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实现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投资和投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资产指投资于金融市场或实体所产生的资产,是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中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履行决策职责,授权秘书处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按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保值增值重大投资活动;

(四)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负责相关投资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和秘书处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应遵守相关约定。

第九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必须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或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用于公益事业的开展。

第十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将保值增值投资品种划分为三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股权基金(一级市场,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及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发起设立、并购、参股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宗旨和业务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机构。

第十一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购买的任何产品,风险等级应该不高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三级。

第十二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禁止投资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直接投资期货、期权、其他风险较大的金融衍生产品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三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章第十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及可选择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开展。

第十四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五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三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且具有较好的运作水平。

第十五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仅以实缴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履行股东或出资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本章第十条规定的一、二类产品比例不得低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投资资产的8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投资资产的50%。

第十八条 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直接买卖股票;

(三)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产品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章第十条规定的一、二类产品,由资财管理办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报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审批;

(二)购买金额超过一亿元的产品需由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并报理事会审批;

(三)属于本章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类产品,经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产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定期、全面了解投资产品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每个投资产品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发展符合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宗旨的事业,也可作为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管理费用的补充。

第四章  投资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投资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立由合规管理办和资财管理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投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投资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常规产品和可选择产品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0%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投资资产处置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报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当年多项累计损失超过10%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经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投资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投资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投资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投资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并报理事会进行备案;

(五)投资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投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按照《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规定由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获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利益相关方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市场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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