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章程》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 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 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 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 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财务部履行基金会财务管理 职责,直接对基金会法人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 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 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入预算,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年度收入 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 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总收入的8%;行政办公经费及员工工 资、福利支出预算不能高于支出总额的10%。
第六条基金会本级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固定 资产折旧费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节日补贴)等 行政支出不能超过支出总额的5%。
第七条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上报年度支 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该基金上年收入的8%,员工 工资福利支出不能高于该基金年度支出总额的5%o 。
第八条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将收入预算 报到分管项目部,各项目部汇总后转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后 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收入预算,报理 事会审批后正式执行。
第九条财务部按季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 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各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 与绩效挂钩,考核办法按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专项基金、 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 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的合同或协议 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 岀凭单,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 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 (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 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 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已开通网银,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 可在网银办理: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 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报销壹仟元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
(五)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 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 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 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 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 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 规定,未经理事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 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 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 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 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 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 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 各网络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 记,妥善保管, 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 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人民币汇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 每月末结转。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六条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 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物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 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二十八条存货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 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 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 报经批准后, 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 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 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三十条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 原则。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 动,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 理条例》、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 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资产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无形 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四条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 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清 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 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 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七条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 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 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 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 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 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 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 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 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 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 产的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 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 线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 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 足折旧。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 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 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 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 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财 务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长签批,由秘书长签批申请书统一 购买。办公室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书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 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本级和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收捐 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 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根据经办 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向捐 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 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 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 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 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 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捐赠收入
(一)凡国内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 均可向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维护捐 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 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 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 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 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规定捐赠数额和用途,规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捐赠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包 括设立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签字,若法人代表因 故不能出席的,由法人代表委托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代表签字;捐赠款在100万元以下者,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 长(秘书长)签字。
(三)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支付宝、财付通、V公益)、 邮政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凡汇入基金会账户的,由 办公室直接分类汇总入账。需要捐赠票据的,由基金管理部 查询确认款项到账后及时办理;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 赠的,额度较大的单笔捐款由办公室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 小额零星捐赠,年末汇总开具捐赠票据并备查。
(四)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 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 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 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非货币捐赠按照《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益支出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 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 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 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 支出。
(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 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 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 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 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的, 必须由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委会向基金会提出公益活动 和资助的立项申请报告、预算审批单及预算明细表,由管委 会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审核该活动和资 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 范围。项目部审核并签字后,转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审核内容:
1、核对该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
2、审 核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规要求。预算签批后再实施项目 活动。
(四)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费审批,业务部 门完成业务审查流程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报秘书长批准拨款。
(五)100万元以上项目经费审批,业务部门完成业务审查流程 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审 批无误后,报理事长签批拨款。
(六)一次性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支出预算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业务部门完成业务审查流程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 后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审批无误后,上报会理事会,理事会研究批 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理事长签批拨款。
(七)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相关专项基金和公益项 目管委会要写出结项报告,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受益人确认书 等相关资料,并在相关网站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 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 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 运行成本
(一)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 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二)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经费、 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内 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及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等。
(四)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根据资金量和业务活动范围 的大小,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 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2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 形式报基金会批准备案,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工 资由基金会统一支付,分户记账。工资福利支出额,不能超 过该基金年度支出总额的5%。
(五)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产权属泰安市泰山保护发展基 金会。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财务部牵头、项 目部、综合部配合,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 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 按照相关规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六)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要配备具有会计资质的财 务人员,负责本基金的财务基础工作,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 制度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管理费用支出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 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 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 员);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按照民政部 对退休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 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 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 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 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 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善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六)基金会各部门实行支出预算审批制。综合部、财 务部、各项目部开展活动要按计划编写预算申请,部门负责 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签批, 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章 资金监督
第五十一条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 括: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内部监督分为内部审计监督和法务监督。 (一)各项目部审核专项基金对外签订支出协议时,首 先要了解该基金的资金支付能力。
(二)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对外签订的分期支付协议, 包括:资助协议、项目委托执行协议、购买(物资)服务协 议等,凡已签订但未执行完的协议金额,办公室要预留资金, 防止透支现象发生。
(三)基金会内审专员会同综合部、办公室加强对专项 基金财务的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专项基金财务运 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结果。
第十一章 关联方管理
第五十二条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 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 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 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1、以高 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
2、 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五十五条避免关联方占用基金会资金,
1、不允许为 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2、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 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3、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第五十六条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专项基 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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